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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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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4 12:07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zhsk.12348.gov.cn

问:

2004年12月,我朋友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恋爱。2005年9月,张某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价款85万元,首付25.5万元。2005年10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张某担任某公司部门经理,收入较高,李某无固定收入。婚后,张某负责按月归还贷款。2010年2月,张某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2010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此时,该套商品房市场价值已达170万元。李某再三考虑后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张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购买,婚后也是其个人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坚决不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请问,我朋友李某能否分得房屋部分价款?

答:

来信涉及离婚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房屋系张某婚前所购,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所以,房屋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房屋是张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其婚前仅出资首付款,婚后才将其余房款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婚后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较购买时有较大幅度上涨。张某应结合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给予李某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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