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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存子女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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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4 12:07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zhsk.12348.gov.cn

问:

我姐姐于10年前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我姐姐很爱她的女儿,便把自己当年的10万元积蓄存于孩子名下,以备孩子将来之用。近几年来,我姐夫张某经常酗酒滋事、夜不归宿,与我姐姐的感情日渐不和,夫妻俩甚至时常争吵打架,不久前已双双决定离婚。但值此时节,我姐姐开始为她,存于孩子名下的那10万元钱犯起了嘀咕,担心张某就此提出分割要求,以致茶饭不香,连睡觉也感到不踏实。请问:存入孩子银行账户中的这10万元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张某能否要求分割?(读者聂正科)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第18条第3项的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你姐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须平均分割。但她把自己的积蓄存在了与张某的婚生孩子名下,这就构成了一种单方赠与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须取决于丈夫是否认可。因此,若张某同意此赠与行为,则你姐姐存入孩子银行账户的10万元归孩子所有,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张某不同意,则该赠与行为无效,你姐姐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其中有5万元应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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