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出生的孩子可否主张抚养费? 二维码
问:我表哥大刘是一家民营物流企业的老板,受雇在其工作的小林则是一名货车驾驶员。2010年末,小林在出车途中因发生两辆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小林一方负全部责任。2011年2月,小林提起诉讼,要求我表哥大刘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小林的妻子又于同年3月生下一个儿子,小林因此又请求追加被抚养人(即该孩子)生活费1.6万余元。在我们看来,小林作为雇员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酿成车祸,他对其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即使雇主大刘应该对他做出适当赔偿,他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他也不应追加被抚养人生活费。请问:我们的想法对吗?(读者史云河) 答:对于雇员小林驾车时发生的车祸,尽管你表哥大刘并不存在过错,但身为雇主,他对小林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因小林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即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这便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大刘的赔偿责任。不过本文真正要关注的重点还在于小林是否能拿事故后出生的孩子说事,从而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说,尽管对孩子进行抚养是小林的法定义务,且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后出生的孩子仍可主张抚养费,这就涉及到了“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这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我国只有少数立法有所体现,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也有“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的“特留份”制度,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并成活,这份遗产或抚恤金的所有权便归这个孩子。同时我国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理,也为胎儿在将来出生后行使权利提供了预留的合理空间,还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不过对于胎儿的抚养权,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林的儿子还没有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真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将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也就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都还没有出生,那么这份赔偿也应当预留,等到孩子出生并成活时再执行。由此可见,你表哥大刘当然应该对小林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文章分类:
婚姻法和继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