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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得擅自附加赡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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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4 12:07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zhsk.12348.gov.cn

问:

我的姑父杨某已年近古稀,膝下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止。因年老无力、身体欠佳,他从几年前起就把老两口承包的责任田交给其小儿子耕种,他们日常的生活费用则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各负担120元。几年来,三个儿子都照例付给他们生活费用,但从去年起,他的长子、次子却借口未耕种二老的承包地,拒绝再继续向二老给付生活费,并表示“要给钱也行,但前提是二老的承包地必须均分给三个儿子”。请问:杨家这两个儿子的说法于法有据吗?(读者邹弥华)

答: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在当前的我国农村较为普遍——各地近年来都纷纷涌现出了因老人“偏心”,吃亏的子女就拒绝赡养或擅自附加一些赡养条件的案例,以致原本正常的赡养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但归根结底,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不能成为子女规避赡养义务的理由,子女也不得擅自附加瞻养条件。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赔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二是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三是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意味着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你姑父杨某的长子、次子以未耕种二老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他仍应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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