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仨合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AHE LAWFIRM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1-10-14 12:07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zhsk.12348.gov.cn

问:

阿芬是我的闺密,她的丈夫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无故对她大打出手,她苦不堪言。想着自己还年轻,又没有生育过孩子,阿芬几次想要离婚,都因公公婆婆劝阻而没有离成,并且她的丈夫也不同意离婚。后来,阿芬在一次争吵时被丈夫推下楼梯造成粉碎性骨折,大受刺激的她终于下定决心离婚,随即被其姐姐接到国外静养。阿芬的父母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可民政部门却不予受理。请问:父母可以代替子女中请离婚吗?(读者阿娟)

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离婚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诉讼离婚,其诉讼的提起人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还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只能由其代理人接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以解决其婚姻关系问题。这是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还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阿芬的父母可以代替阿芬出庭,但是必须由阿芬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阿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必须是阿芬的真实意思,必须有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也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但是父母可以代她出庭。

友情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0 四川仨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839-5281847、133-50492545
邮箱:1075680908@qq.com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36号二楼(原种子公司)
乘车路线:2路(北门市场站)
小程序
手机访问
——————
热线电话
0839-5281847
133-50492545